王某与叶某合办遵义某茶叶公司,后叶某退股,王某成为遵义某茶叶公司的100%持 股人。之后,王某又将遵义某茶叶公司交给叶某经营,期间,叶某以遵义某茶叶公司贷款及经营活动。后因双方冲突,叶某与王某进入结算后,双方签订结算单1份,结算明确王某欠叶某二十余万元。之后,叶某就上述欠款起诉王某。本案经瓮安法院一审支持叶某全部诉请,二审上诉委托我所律师后,遵义中院发回重审,重审后,瓮安法院仍然判决支持叶某诉请,考虑到王某的实际情况,我所律师提供支持,二审上诉后,遵义中院再次发回瓮安法院重审。经两次发回后,瓮案法院终于做出了公正判决,驳回叶某的全部诉请。本案历时几年,案情复杂,王某又签订了对自己不利的结算书,是本案几经庭审的主要原因。一句话,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遵义某茶叶公司与叶某垫资纠纷一案取得胜诉判决
2022-03-10 00:13:38 来源: 浏览:1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