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11号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
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
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12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公益诉讼/林业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特殊功能区环境修复
裁判要点
1.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行政法应受行政处罚,又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不应因案件移送而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刑事判决未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行政机关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违法行为人在刑事判决中未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其依法履行修复义务,若违法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应组织代为履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法定生态修复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其依法履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特殊功能区生态环境被破坏,原则上应当原地修复。修复义务人或者代履行人主张异地修复,但不能证明原地修复已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74条、第81条(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0条、第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35条 (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