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10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12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部分诉前磋商/司法确认/证据/继续审理
裁判要点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商,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磋商不成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国家规定的机关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侵权人虽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认定侵权事实证据充分的,不以相关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9条(本案适用的是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