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03-13 23:38:38 来源: 浏览:1257

 法释〔20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条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六)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六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时通知再审申请人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迳行驳回再审申请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  律师咨询 律师团队
     贵州律师
    经贵州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大型省直律师事务所,贵州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贵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more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38 8518 7222

电话:180 8501 7880

微信:1799250716

邮箱:1799250716@qq.com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富力中心A7栋30楼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刘正刚律师黔ICP备16005021号-1 联网备案号:52010202000817 电话:13885187222

添加微信号1799250716

免费法律咨询

联系电话 地图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