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生活中,子女有时不仅“计算”兄弟姐妹之间的账,还为如何分配父母遗留的财产绞尽脑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父母生前置有房产、存有存款等,在当今社会是再正常不过的了。父母生前未明确遗产归属和分配,过世后,就遗产的分割处置,便成了子女间的头疼事。
“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家庭纠纷中,总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父母对子女的照顾是平等的,但是,子女由于工作原因等,不可能对父母的照顾也达到平等的状态。有的子女与父母同住多年,认为自己对父母尽了较多的照顾义务,自然认为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应有所体现,而其它子女会想,同为子女,权利应当平等。更有甚者,想尽种种办法多占、侵占父母遗产者也有之,并为此闹得家庭不睦,还不惜起诉到法院,对簿公堂。那么遗产到底归谁?
法律规定遗产的处置方式有四种:(一)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二)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三)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四)法定继承,即在以上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依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继承顺序。
一般来说,父母生前未拟定遗嘱、遗赠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往往按照法定继承来确定老人遗产的归属。当四种继承方式同时存在的时候,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和遗赠协议,对以上三项没有涉及到财产的处理,就按法定继承办理了。当然,同一种继承方式下,以时间签订在后的为准;有公证的情况下,公证的效力高于未公证的效力。
妥善对生前财产进行处置和安排,能最大限度避免子女间可能发生的不必要争执。子女为争抢遗产闹上法庭的情况有愈演愈烈之势,争议源于权利的不明确。因此,生前对财产进行明确的安排和处置,理应成为老人应当考虑的举措。遵守父/母命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父母的指令也往往成为最高行动指南。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对那些照顾父母多一点的子女,父母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直接确定在遗产分配的时候有所倾斜,对子女中收入稍有不足、负担较重的,父母也可适当照顾。对财产的此种安排不仅能实现子女间实质上的平衡,同时亦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如若对这些问题均不考虑,而将遗产处置全部交由国家法律进行评价,往往在合法的形式下,忽略了个案的不同之处。法律只是对一种理想的、大众的状况进行规定,而每个家庭的情况往往千差万别。法定继承往往考虑不到这些细节,因而对妥善平衡子女间的关系也是不利的,甚至会引起子女间反目成仇。为减少争抢遗产的情况发生,避免多尽义务者“寒心”,父母应当在财产分割时有所作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笔者建议老人就个人财产依“规”拟定遗嘱,以明确遗产的处置方式,如此,不但能体现自己的意愿,还能杜绝家庭矛盾的隐患,杜绝子女间的“扯皮”现象,以实现家庭和睦。